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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人气:   日期:2015-09-11

一、行政审批事项
(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机关
国家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
地方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实施。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注意事项:
(一)首次申请发证、扩项和复查换证
《实验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1式2份,并附相关附件:
1.典型检测报告(每个类别1份);
2.质量手册(1式1份);
3.程序文件(1式1份);
4.其它证明文件(1式1份):
4.1独立法人实验室:
法人地位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2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a.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b.法人授权文件;
c.实验室设立批文;
d.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
4.3固定检测场所证明文件(适用时);
4.4检测/校准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适用时);
4.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适用时);
4.6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4.7从事特殊检测/校准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4.8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二)外资实验室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和证明文件(各1式1份):
1.中国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注册资本证明、境外从事相关检测、校准业务的证明(原件与翻译件相符,必须由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3.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及证明;
4. 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如果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应当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说明授权事项的授权书以及其本人的身份证。受理人应当认真审查授权书,确认经办人是否与授权书一致。

·                                 审批条件

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实验室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验室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1.  实验室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2.  实验室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设备设施;

3.  实验室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审批数量
本项行政许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无数量限制。

·                                 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八、审批证件
准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颁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收费依据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收费标准:1、计量认证费1200元/机构

十、办事程序
(一)受理
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相对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送达相对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当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相对人。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日内做出书面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企业:
(1)实验室不需要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86号令)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资质认定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4)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86号令)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手段取得批准决定的,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应当撤销其所取得的资质认定决定,并予以公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自被撤销资质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5)受理机关不能当场做出受理、不受理、补正告知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二)评 审
接收到申请资料的认证处,5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或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对于符合规定的组织评审组,下发评审通知书,安排技术评审。
1、技术评审
1.1评审计划
在接到评审通知后5日内,承担技术评审的评审组组长应对申请资料完整性进一步进行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拟定评审计划,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处核准后按计划实施现场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资料和经评审组组长签字确认的书面原因说明一同退回认证处。
1.2现场评审
1.2.1预访问
必要时,评审组长可组织部分或全部评审员到申请单位进行预访问。按照《评审准则》的内容,了解实际情况,帮助解答有关问题,商定考核评审日程。
1.2.2正式评审
正式评审应于接到评审通知后25日内进行。需要整改的,实验室应在正式评审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评审组长提交整改报告,评审组长接到整改报告后,应于5日内完成材料上报工作。正式评审流程如下:
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考察—分组审核—合议—沟通意见—末次会议。
1.3评审结果报告
技术评审完成后(包括整改),评审组应于5日内向认证处上报评审材料。未通过评审的,将申请资料连同评审组成员签字确认的评审报告和情况说明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评审的,上报如下评审材料目录:
首次/扩项/复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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